用“调离”代替处分应该禁止
9月28日,榆林市安监局对绥德“9·20”建筑施工山体坍塌事故做出处理。建议榆林市监察局对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、建设局局长做出处理,并建议绥德县*府、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将二人调离现任岗位。(10月6日《三秦都市报》)“调离”算什么处分?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国家公务员法》中怎么也找不到“调离”这个处分的名目。看来,这个处分站不住脚。但看看新闻,随时都可以看到许多地方用“调离”办法处分官员。其中原因就在于,这个“调离”实在是一块遮人耳目的“盾牌”:在老百姓看,把犯错误官员调离重要岗位,使他们的权力小了,也算是一种处分吧;而在官员一边看,被处分的干部,职级不降,待遇不减,只是平移到另一个岗位,等于没有处理。这样一来,官员还是官员,却把老百姓糊弄过去了。“调离”处分其实就是新的“割发代首”。如果细细推敲,把“调离”作处分,还存在两个大问题。一是和我们*的根本宗旨相矛盾。有关方面认为,干部权力越大,责任越大。现在把犯错误的干部“调离”权力大的部门,让他减轻负担了,怎么是一种处分呢?说这是处分的潜台词一定是:权力越大,利益越多。所以让他的权力小了,才是对他的处分;二是造成不同岗位的不平等。有关方面认为,我们的干部不论干什么,都是为人民服务的,没有高低贵贱之分。现在却把一个犯错误的干部调离到另一个岗位,不是说明另一岗位是低贱的吗?可见,把“调离”作为对干部的处分,违法违规,应该禁止。 江苏 殷国安